解析:
关于婚姻缔结之后房地产是否构成夫妻共享的共有财产,其判断标准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包括房地产购置的具体时间点、资金来源状况,乃至是夫妻双方私底下的协定等等。
遵照如下逐个说明:
婚姻中的购买。
假若在夫妻双方的婚姻生活期间,由他们共同出资购买房地产,即便在法律层面上并未有任何特殊的规定或协议,这类房地产往往会被默认认定为是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前购买资产。
反之,若该房地产是由某一方在婚姻缔结之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得,且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产权变更,例如添加配偶姓名等行为,那么不论婚姻关系维持了多长时间,此类房地产都不应该被视为是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再者,如果是由某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地产,且仅登记在该方的名下,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这种情况下的房地产应当被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当被视为是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夫妻之间的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私底下达成了其他的约定(最好是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那么就应当依据这些约定来确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