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此类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选择聘请律师乃是个人的自主决定,费用亦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原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败诉,诉讼费用则可向原告提出合理的主张,要求其负责支付此项费用。
诉讼费用的承担通常遵循败者承担原则,但胜诉方自愿支付也属例外。
在部分胜诉与部分败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当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会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决定各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表自己参与诉讼活动。
以下人员均有资格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质的专业人士;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律师费用并无明文规定,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诉讼费用方面,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如原告败诉,被告便可据此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在法律上对于律师费是没有规定的,都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但是在诉讼费上一般由败诉方进行承担,如果说原告是败诉一方,那么被告就可以要求原告来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