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在没有完成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关于动产抵押方面,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正式生效的那刻起便已设立;
然而,若该抵押合同尚未进行登记,则其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当动产抵押合同签订之后,如果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针对动产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应依据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来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抵押人决定转让抵押财产,而受让人在取得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之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提出行使抵押权的要求,此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抵押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让人是明知或应当知晓已经存在的抵押合同;
其次,如果抵押人选择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且将占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在此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前提条件是抵押权人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是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已经存在的抵押合同;
再者,如果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抵押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那么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最后,如果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