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九级伤残人士,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其本人工资乘以九个月之数;
然而,本人工资并非泛指任何情形下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而是特指在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若该工资水平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反之,若低于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则按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计算。
其次,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他们有权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则需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注:
详细内容可查阅各省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最后,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治疗工伤所需的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