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二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其具体规定如下: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然而,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续签合同,除非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低于原合同,否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