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您采用彩色复印还是黑白复印等方式制作出的文件,仅可视为原始文件的复制件而非原件,因此无法产生替代原件的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文件上加盖有公司公章的传真件则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仅仅通过打印机将公章印制在文件上,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当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首先提供原件或原物,然后再考虑使用复制件或复制品作为补充,但是,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便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