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销售时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展开交易活动。
若开发商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便擅自进行预售活动,则此等行为即为非法,与购房者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当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如在此诉讼提起之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商品房预售协议将被视为有效。
为了避免潜在纠纷及保障双方利益,开发商如尚未获取预售许可证,应尽快办理以获得该项资格。
敲黑板!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预售都是不被允许的。
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开发商必须已向政府缴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还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最后,按照所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必须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