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N+1”补偿措施,乃是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际,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赔偿机制。
其中,“N”代表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按照工作满1年计算1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经济性的补偿。
至于“+1”的部分,则特指在非因劳动者之过失而导致的辞退情况下,若未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需额外支付给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