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公司提出的非必要或者紧急的加班要求享有拒绝权利,且这种行为并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如果在特定情况或紧急任务下,公司强制要求员工进行加班,那么员工则有权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是合法的。
企业在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若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公司便不得强行要求其继续加班。
只有在劳动者自愿参与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对其进行加班安排,同时,加班时间也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在安排加班之后,企业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然而,在以下几种情形中,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加班将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
首先,当出现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时;
其次,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生产活动及公众利益,必须立即进行抢修时;
最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其他必须进行加班的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