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对于“在尝试通过拘捕未果后应如何处理”这一重要议题,兹作如下深入浅出之分析说明。拘捕乃指,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与法院等有权机构,对尚未纳入拘留或逮捕范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使其达到指定地点并接受审讯之目的的一种特殊程序。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过合法传唤却仍拒绝出席法庭的被告,或是基于案件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实施拘捕的被告人,均可依法进行拘捕。拘捕被告人时,须由院长亲自签署拘捕令状,交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执行人员人数不得低于两人。
同时,拘捕被告人时,必须向其展示拘捕令状。若被告人抗拒拘捕,则可依法使用戒具。据此,按照相关规定,倘若被告人在拘捕过程中未能顺利到案,并且抗拒拘捕,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拘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
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