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行的实施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性心态;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国家机关对于出入境证件的合法管理活动以及国(边境)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在实际层面,这类犯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制造虚假信息、欺骗等手段,从国家相关部门获取出境证件,然后将这些证件交予那些组织他人非法越过国(边境)的犯罪分子,以供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