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方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进行限制。所谓取保候审,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经批准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为防备其逃逸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交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向法院提交保证书用以确保随时传唤随刻出庭,同时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3.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若选择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则需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而如选择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