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得到办案机关批准并同意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均应当在当日立即被释放。详细而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唯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考虑批准实行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况是指,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其作为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理的;
第二种则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在执行取保候审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第三种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执行取保候审时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