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规定,刑事案件在被依法拘留之后,警方应在拘留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批准逮捕请求,但若存在特定情形,则可将此期限延展为1至4天。对于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0天。当公安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时,检察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因此,从刑事拘留开始到最终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逮捕的整个过程,通常需要耗费30至37天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