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在通常状况之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须在37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核准逮捕的决议。
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请求时,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接收到请求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就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作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