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如果无任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待取保候审解除时,公安部门应当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按照原额全数归还给犯罪嫌疑人。
2.对于决定退还保证金的情况,需进行严格核实审查,随后报送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并签发正式的《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在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之后,须在与之对应的取保候审解除之时,通知具体指定的银行将该保证金按原额全数退还至犯罪嫌疑人手中,并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由公安机关发布的《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