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获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当事人便可离开其居住地;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持有正当理由才能离开其所在的市或县。当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此类取保候审进行决定时,负责具体执行的派出机构在批准该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之前,必须
首先取得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的明确同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