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初次会面时,需关注以下三个关键点:为当事人注入精神支持和安抚;详尽告知其诉讼权益与流程;以及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便深入了解案情。
首先,进行详细的自我介绍。接下来,应询问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及监狱生活条件,同时向其通报其家属的近况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以期达到安抚当事人情绪的目的。
然后,让当事人详细阐述案件的实际发生过程。在此基础上,针对当事人所述内容,有目的地进行细节追问;并询问当事人被侦查机关讯问的具体次数、时间以及主要内容。随后,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进行详细解释,并告知当事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以及笔录确认等相关事宜)。
最后,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任何事项需要向家人或朋友交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