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有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意图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技术支持,抑或是为之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种形式的帮助,而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便足以被认定构成该项犯罪。当法庭受理并审理这类案件之时,的确需要由检察机关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实被告人为满足帮信罪的全部构成要素而实施了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