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侦査程序或是审查起诉环节中,以及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均有可能实施取保候审。
2.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认为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