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身处刑事拘留时期内,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绝不容许存在任何形式的暴力伤害或是虐待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拘留所同样应当确保被拘留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并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同时,也明确禁止拘留场所出现任何侮辱、体罚以及虐待被拘留者的违法行径。因此,在进行和处理刑事拘留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行事,以确保被拘留者的基本人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对被拘留人,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一患病需要停止执行拘留的;
二羁押期限届满的;
三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所执行拘留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