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律师与同案嫌犯进行会见时,其行为主要应遵从以下相关的规定要求: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律师,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全面而有效的法律协助和支持,这些援助服务不仅包括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详细了解,还涵盖了向他们提供法律知识咨询以及授权他们提出上诉、进行控诉等等在内;
此外,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在一般的情况下,律师与涉案人员之间的会面是无需经过侦查机构事先批准的,然而如果涉及到涉及国家级机密的案件,便需要按照特殊程序进行处理;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律师与嫌犯进行会面的过程中,侦查机构是不被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的,但是他们可以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不过这仅限于针对那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此类案件中,律师与嫌犯的会面必须得到侦查机构的事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