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要素如下: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危害性较高的驾车行为之后,选择积极主动地向公安部门投案,同时详细陈述其犯罪事实情况的,则应被视为符合自首的定义。
其次,倘若犯罪嫌疑人为追求刺激而在车流密集地段酒后驾车或追逐竞速,发生车祸后却选择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那么这样的行为便不应被视为自首。理由在于在这样的拥挤环境下,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无法轻易逃离现场,且四周存在大量的目击者。
然而,若在较为偏远的乡村公路上发生类似事件,那么便可以考虑将之归类为自首。
此外,尽管案发现场位于交通繁忙区域,但若事发时已是深夜三点,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报警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那么也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反之,即便在偏远的乡村公路上发生案件,但若恰好处于农民们集中赶集的时段,那么便不宜将之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