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它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就自然而然地认为涉案人员具有犯罪行为。关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并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拘留时长应为相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包括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之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