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触及违反法律法规之事,则不可针对当事人实施拘留之举。若已行拘留,应即时释放。
至于刑事拘留期限,最高可达37日;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期限为2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拘留肇事者后,需于24小时内展开审问。如发现不应拘留之人,务必立即释其自由,并颁发释放证明。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拘留之人,若认为有必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