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证候审期圆满结束之后,将会依据实情对保证候审者实施转变强制性干预措施或终止保证候审。法律明文规定,当保证候审时间即将到期之际,执行机构应在期满之日起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裁定机构,由裁定机构做出是否解除保证候审或是改变强制性干预措施的决策,并且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执行机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