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陷囹圄之时,律师所能行使的权利之一便是会见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法律协助的资格,其中便涵盖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环节。
然而,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必须在48个小时之内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辩护律师的正常会见活动。
然而,若遇到诸如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