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当前国家尚未出台全国范围内统一并且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存在着各个看守所各自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在进行会见活动的过程中,律师须严格遵循看守所有关相关规定,以确保其行为不会对看守所的日常运作秩序以及安全性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在部分地区,律师可能会受到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20至30分钟的限制,关于具体的会见时长,建议向当地看守所进行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