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于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庭审活动必须进行全面录音录像并记录在案。此类录音录像自开庭之后即宣告开始,直至闭庭完毕才告终止。除非出现下述三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一种,庭审录音录像不得被人工干预或中断:
(一)庭审暂时停止之时;
(二)公开庭审环节中涉及到的非公开证据展示和辩论环节;
(三)有关侦查机关需要在立案调查阶段调取与案件相关的录像资料时,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
此外,调解活动若确不适合录像的,则无需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
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