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孕期职员的薪资计算问题,会由于当事人的实际工作状况以及当地法律法规有所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处理方式。依照惯常操作,若该名孕期公务员能保持正常的工作考勤记录,那么其工资应按既定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进行发放。然而,若在妊娠期内需要依据医疗诊断结果申请产假休息,则在此阶段,她所享有的薪资津贴须得到保障,严禁任意削减。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