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履行劳动合同续签义务时,是否需同步续签保密协议要依赖于双方明确的协定以及具体详尽的实际状况而决定。若在原有的保密协议中曾经就保密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双方均无异议并未进行后续磋商,那么一般而言,该保密协议便应依法予以延续。然而,如若职员工作内容及所处环境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为了确保企业完整的商业机密以及各项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1的保护,续签保密协议则为惯常之举。反之,如若工作情况发生了具有全局性的根本变动,双方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保密协议的具体条款以及有效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