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一:“不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休假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行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
二:“如果请病假未经批准而不来上班的,视为事假”。
上述规定,有错吗?本文特就用人单位的制度该如何规定以及对于不请病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即擅自休假的员工,该如何正确处理进行论述。
正文: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根据上述两规定尤其是第四条可知,医疗期没有累计计算的限制,所以假如老员工恶意泡病假,则其可以利用这一规定重复休二十四个月的病假直到退休,而单位则必须支付他们病假工资,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泡病假主要四种人:一是真的不想干活的,二是利用病假兼职的,三是和单位斗气的,四是个人原因想离职,但又因为单方离职无经济补偿金,所以想泡病假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