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是两方自愿的基础上达到的,是两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由调解组织参与下达到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两方当事人达到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奏效。因此,调解协议分别于通常的民事合同。为了强调调解协议的效力,有的意见建议应当限定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后悔。当事人后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有正当借口,从而强化两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还有的建议法律明确限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也有的地方限定在调解协议达到后,两方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种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