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9条(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
6、27条(新《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据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你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但你是怀孕期间,不能适用该款规定与你解除合同。建议:准备好你的证据,你的劳动合同等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
1、如果公司坚决裁掉你,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如果公司坚决裁掉你,你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
3、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