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范围内经常发生因为企业搬迁而引发的群体性劳资事件,面对搬迁问题,员工出于各种考虑,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求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企业搬迁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企业搬迁,可能是同一行政区域内近距离的搬迁,也可能是跨区域的搬迁,该行政区域是指企业所在地级市的范围。企业同一区域的搬迁,并不属于法律上“对劳动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实质性变更”,因此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在遇到工厂搬迁的问题时,如果工厂是在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劳动者并不能获得劳动补偿金,只有企业跨区域搬迁才能按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该工厂选择搬迁的街道属深圳市范围,工人们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经过街道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工人知道就算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同时,工作人员也了解工人的难处,与工厂负责人协商,为员工在新厂提供职工宿舍,尽量为随厂搬迁员工提供生活上的便利。最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握手言和,化解了这起剑拔弩张的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