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人单位未违反双方约定,所以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存在肯定的一种意见,但用人单位行为侵害的利益与侵权法保护的利益是否一致值得研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在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一种赔偿责任,但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可以参照的是劳动部所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即雇佣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这种责任是由于用单位对劳动法规定直接违反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法律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不予执行而违反生效裁决产生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时,不管是由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变通执行责任,均区别于用人单位对劳动法规定直接违反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实践中尤应注意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