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一般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通常不能用《劳动合同法》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要是返聘协议里有经济补偿的相关约定,那就按协议来算经济补偿金。举个例子,协议明确写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支付几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还约定好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这种情况就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返聘协议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一般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要是双方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形成了类似经济补偿的交易习惯,也能参考这个习惯来确定补偿金额。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就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