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铁路企业)单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2)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