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民法通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保护职责。《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南京饿死女童案即是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对监护责任的深刻反思。本案中乙受伤时虽已17岁,但毕竟还是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仍负有监护责任。况且,乙是受伤休息2个月,虽仅需要护理2周,但2周后其饮食起居不一定可以完全自理。相反,如将受伤后的乙独自留在家中,缺少父母、学校等监护,对乙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比如,无法防止其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