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的,按1年计算。但法律同时对经济补偿的数额也进行了“封顶”。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封顶”,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这一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还需不超过12年。但本案中,仲裁委并未采纳公司的主张,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济南)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那是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相关法规对此有着特别的规定。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月工资三倍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吗 法律上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