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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我的钱一直没还,现在说是想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补偿我一部分损失,但是他的案件正在执行中,请问执行中的案件能否债权转让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10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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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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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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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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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非执行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文就是执行中的案件能否债权转让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采纳。
    全文
    7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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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贷款可以转给对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夫妻二人决定离婚之际,他们可能会面临贷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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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道德准则,那么在夫妻二人正式离婚之后,这份约定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您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将双方的贷款转移至一人名下,这样的约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在离婚之后,它将会得到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夫妻间的协议通常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其并不直接影响银行的权益。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先与银行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是否能够将贷款人从夫妻双方变更为单方面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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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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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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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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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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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相关法律规定,经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决,其执行期限为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长可达六个月。
若在此期间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则申请人有权向该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若既未执行亦未提起相关诉讼请求,那么关于裁判裁决的执行时效应如何处理?具体而言,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若在裁判裁决生效后的两年内,曾向被执行人主张过债权,那么这便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止,申请人可在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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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强制执行期限已过,那么申请人只能尝试与被执行人协商,看是否有可能促使其自愿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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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不仅要求对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来源进行合法化的认定,同时还需要确认该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客观性,以及证明过程是否理性且与案件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关联性。
此外,控方需要在法庭上就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辩护和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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