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的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
至于具体造成损害之后的赔偿,可以根据以下因素来要求: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项目可能就包括了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