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民政部门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民政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民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民政部门。上级民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