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厦门市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余额。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七)、
(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且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住房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
第十五条 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
(三)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