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要看具体情况
解析:
哺乳假国家未规定,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