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曾在国企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下岗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文件依据:
1、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二条、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 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 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 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97号 “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3、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往前推15年就是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