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大学阶段很喜欢东搞西搞,属于好动的那种,总想搞一些事情,后来开始创业,准备注册一个小公司,已经认缴注册金了,后来想扩大注册资本,请问注册资本时间可以更改吗?

帮助10人 3.5w浏览 匿名 2019-08-10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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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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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
    综上,公司注册资金是可以更改的。
    全文
    11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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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时间: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全文
    6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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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注册资本可以抽走的,只要是用于正常的用途,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可以使用的。具体是以下几种情况:
    1、将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
    (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全文
    7 2020-09-15 15: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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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改小可以吗
可以,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变更,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通过之后才行。公司注册资金,是指设立企业在银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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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商品房屋预售合同书范本请问其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特殊性质之买卖契约,意指商品房预售者与预购者以书面协定方式,约定预售者在预定时期内将已竣工之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予预购者,而预购者向预售者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收商品房。
在评断此类合同效力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各方主体资格合乎法定要求。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参与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可为各类法人等具有缔约能力的实体,故非任何人均有资格成为预售方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须为依法成立且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鉴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若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但如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已经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判定为有效。
其次,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
再次,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标的物明确且可行。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为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亦应具备可行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确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以及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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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更改吗?
办公地点变更即为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地址变更有两种,一种是在同辖区变更地址,在属地工商局办理即可,一种是跨辖区变更,则需要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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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积金冲本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住房公积金享有偿还房地产贷款的法定权利。
在存款公积金以后,储户可从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相应资金,用于一次性的全额偿还贷款本金。
同样地,用户亦有权利利用每月所缴纳的公积金进行还款,这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关于公积金还贷的具体操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每年一次性地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提取出来,用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然后再依据冲还贷之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以及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每月的还款金额;
第二种则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偿还当月的贷款本息。
对于公积金房贷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所在城市的居住证明或者有效身份证明;
其次,申请人必须已经加入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最后,申请人需要连续且足额地缴纳住房公积金至少六个月以上。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无疑是可以用于偿还房地产贷款的。
此外,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例如职工购买房产、职工建设房产、职工翻新房产、职工对自有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等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合伙开公司注册资金被占有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擅自处置合伙企业的任何财产。
若合伙人有意违背这一原则,拒不返还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甚至有意隐藏、转移这些财产,那么相关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无权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然而,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未经合法授权就擅自转移或处置了合伙企业的财产,那么合伙企业将无法以此为由对抗那些善意的第三方。
同样地,如果清算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转移合伙企业的财产,或者在未偿还所有债务之前就擅自分配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即为我对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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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
公司注册资金当时可以变更的,可以增资,也可以减资。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通过之后才行。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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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恶意不注销烟草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能得到及时注销,并给他人带来了财物上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将面临罚款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首先,被许可人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始,并无任何货物进购记录,且实际上亦未曾开展店铺运营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将由颁发许可证日期起计算,六个月期限届满时,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其次,被许可人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虽有货物进购记录,但当地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处理。
若进购货物后并未继续开展店铺运营工作,且事后监管部门按照擅自停业行为进行处理,那么,自擅自停业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将发布公告期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若被许可人未提出异议或主张自身权益,则公告期满后,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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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
在现有的公司体制下来看,公司注册资金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不过变更所需要的材料很多,而且流程也相对较为复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分为公司注册资金增资和公司注册资金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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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生产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判定,其应包含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是客体要素,指该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保护对象,即国家关于商标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以及他人已获得注册的商标专有权。
其次是客观要素,即必须存在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量。
再次是主体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最后是主观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有意将这些商品销售给他人。
在量刑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经营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面临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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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可以更改吗
公司的注册资金当然可以变更,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通过之后才行。更改注册资金需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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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缓刑改变执行地的正当理由要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缓刑刑罚可依照规定予以适当变更。
具体而言,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奉公守法,没有再行犯罪,那么其原先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幅度较轻的刑罚将得以在缓刑期结束之后不予执行,或者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可以酌情予以下调缓刑考验期限。
然而,若罪犯在缓刑期间再次触犯法律,构成了新的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将会依法撤销其缓刑资格,并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重新裁定对其施加新的刑罚。
缓刑作为一项独特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针对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改造潜力的罪犯,通过给予他们一段时间的缓刑考验期,以便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同时也为刑罚的最终执行保留了可能。
需要明确的是,缓刑并非一个独立的刑种,而仅仅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种茶属于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应当明确指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及林粮间作或实施超标农田林网工程;
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借口,在基本农田区域内挖掘池塘实施养鱼、建设供畜禽饲养之用的建筑物等严重损害耕作层的生产经营行为;
坚决禁止以生态保护为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施工;
严格制止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非农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违规现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做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做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准则、行业准则和规程的违法做法。
安全生产违法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金;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做法;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挖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注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职位证书;
(七)停业;
(八)拘捕;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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