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限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花费。因此业主负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物业管理费产生的基础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议请求或提诉讼讼,非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议请求或提议诉讼,合同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议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前手业主所欠的物业管理费,若在房屋转让时无对拖延物业管理费问题进行商定,则是前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新业主无关,新业主有权拒却交纳,物业管理公司只能向前业主追讨所欠的物管花费,而不能向新业主请求交付,更不能无理不出新业主解决装修手续停水停电等。根据《物权法》限定,若房屋已经转让完成并解决过户手续,则房屋所有权隶属新业主,物管公司阻碍新业主进行装修并停水停电的做法已经构成侵权,新业主能够请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侵权并对其装修入住予以便利。若物业管理公司拒却,新业主能够诉讼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若导致新业主损失的,还能够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