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动去职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薪水结算日,单位拖延薪水的,能够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时限发放薪水,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商洽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私行动去职职给用人单位导致事实上损失的,单位也能够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五十条: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限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限定:劳动者违背限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取其所支付的花费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训练花费,两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解决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