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明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明确,“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